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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奶牛肉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12-07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中国奶牛群体遗传改良计划(2008-2020年)》《全国肉牛遗传改良计划(2011-2025年)》,规范国家奶牛、肉牛核心育种场管理,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同意,全国畜牧总站组织制定了《国家奶牛肉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奶牛肉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畜牧总站
2018年12月6日

国家奶牛肉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和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以下简称“核心场”)是种牛培育的重要主体。为规范核心场管理,根据《中国奶牛群体遗传改良计划(2008-2020年)》(农办牧〔2008〕18号)和《全国肉牛遗传改良计划(2011-2025年)》(农办牧〔2011〕46号)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心场应与种公牛站建立稳定的联合育种协作关系,积极联合种公牛站培育种公牛。
       第三条 核心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本场核心母牛群选择标准,实施系统选育与动态管理,配合开展基因组检测工作。
       (二)规范采集和记录系谱、繁殖、疾病治疗等信息,核心群生长发育和体型鉴定等数据,实现信息化管理。
       (三)规范开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等育种工作。
       (四)奶牛核心场每3年向种公牛站提供5头以上自主培育种公牛,肉牛核心场每3年向种公牛站提供3头以上自主培育种公牛,且种公牛须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备案。
       (五)每年5月、11月报送上述(二)(三)项规定的相关数据至全国畜牧总站或指定数据中心,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六)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年度育种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育种与生产计划,内容包含牛群性能分析、育种工作落实、核心母牛及后备公牛培育与推广、育种技术队伍建设和牛场综合管理等。
       第四条 核心场实行专家联系制,每个场由全国畜牧总站委派1-2名联系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核心场应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工作,并为联系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核心场变更单位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发生种牛转移交流等,应及时报全国畜牧总站备案。
       第六条 核心场优先享受中国奶牛群体遗传改良计划和肉牛遗传改良计划相关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优先使用遗传交流优秀种公牛冷冻精液。
       第七条 核心场有维护本场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种牛产品、育种方案、原始材料与数据、科技成果等。
       第八条 在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指导下,全国畜牧总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奶牛群体遗传改良计划和肉牛遗传改良计划,以及种公牛站与核心场日常监管。
       第九条 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会同联系专家共同负责核心场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全国畜牧总站不定期对核心场工作进行检查,包括场内育种条件、性能测定、数据记录与管理、种公牛培育进展、选种选配方案执行情况、疫病防治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核心场资格:
       (一)基本条件和种群要求已经不符合《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的有关要求的。
       (二)奶牛核心场每3年向种公牛站提供自主培育种公牛不足5头的,肉牛核心场每3年向种公牛站提供自主培育种公牛不足3头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数据、计划或总结的。
       (四)存在数据造假情况的。
       (五)变更单位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发生种牛转移交流等,未按规定备案的。
       (六)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不能输出种牛的。
       (七)发生转产或停产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全国畜牧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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