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的命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的命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命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依据本规则可提出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的名称。一个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或者遗传资源,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五条 命名应使用汉字,汉字后面可加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字母应使用拉丁字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新品种、配套系或者遗传资源命名: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容易引起对畜禽的特征特性等误解的;
使用已有畜禽名称或者已注册商标名称命名的;
名称含有比较级、最高级词语或者类似修饰性词语,夸大宣传的;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山川、河流、湖泊等名称的,以及使用申请人名称的。地名简称和培育单位简称
除外。
第七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的中文名称的英译名,畜种名称和体型外貌特征描述部门用英文表述,其余部分用汉语拼音拼写。
第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