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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9-07-03 来源: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字体: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质检等各方面专家在饲料工业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饲料工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 本标委会是在饲料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本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农业农村部负责业务指导,由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全国畜牧总站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有关要求、饲料工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向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农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饲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饲料工业标准体系表,提出饲料工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农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饲料工业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饲料工业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以及标准发布实施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饲料工业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饲料工业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的宣贯、培训、解释、推动实施等相关工作;对饲料工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饲料工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及有关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农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饲料工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标委会可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饲料工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标委会由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公共利益方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标委会委员任期为五年。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标委会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秘书2人。需要时可聘请在饲料行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由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全国畜牧总站主管秘书长、站长担任,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秘书处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全国畜牧总站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委员和顾问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专家自荐或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顾问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标委会的主要事项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管理部门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如对饲料工业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需增补的委员由标委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设观察员。观察员由饲料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标委会批准。观察员人数不限。观察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员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全国畜牧总站。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组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应接受标委会的领导,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标委会联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农业行业主管部门,经评审通过后,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农业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分别送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预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预审由起草单位或工作组组织,一般采取会议形式。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预审意见对标准预审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基础类标准、重要产品标准,由秘书处组织在中国畜牧兽医信息网、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等行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为1 个月,起草单位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条 标准送审稿送秘书处初审后,提交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可通过。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论证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报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审查标准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3)委员和观察员缴纳的会费;

  4)开展饲料工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饲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收费标准为企业委员每年缴纳2万元,观察员每年缴纳5000元。企业委员和观察员缴纳的会费应于每年第一季度交至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1)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对标委会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委员(或其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

  6)秘书处办公用品、耗材等日常费用。

  经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八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为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必要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标委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加强对经费的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 76,英文名称National Feed Industry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NFISTC。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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