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全国畜牧总站,是标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行政上接受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全国畜牧总站的领导和管理。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条 秘书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面向和服务于社会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用户,发扬团结、奋斗、求实、创新的精神,努力为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秘书组成。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
第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秘书长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饲料行业管理、技术研究或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秘书:热心饲料行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条 秘书处岗位职责如下。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1)组织标委会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国标、行标下年度计划项目建议的拟定与协调,国标、行标本年度制修订计划的下达、实施和检查。(2)标准体系表的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3)标准起草和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把好标准的技术质量关。(4)标准宣贯计划的拟定、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产品质量认证、质保体系认证工作中有关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5)标委会及秘书处业务范围的开拓、咨询服务工作的规划与组织。(6)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和试验验证项目的组织、领导与协调。(7)代表秘书处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8)拟定标委会、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9)组织标委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秘书: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秘书处的各项工作。(1)参与标准体系表的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标准计划任务的下达。(2)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协调,标准送审稿的初审,会审、函审工作的组织,报批稿的上报。(3)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4)参与前瞻性标准化项目研究和重要标准的起草。(5)参与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6)与委员、通讯委员、标准起草单位的联络、有关资料的发放。(7)在秘书长指导下起草有关文件、翻译外文资料、编辑出版内部资料。(8)编制有关管理软件,开展网上审查与交流。(9)秘书处办公设备的维护与管理。(10)标委会和秘书处收、发文登记、资料建档。(11)受秘书长委托,代表秘书处处理有关业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标准计划和经费下达。
秘书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部提出的编制标准计划的原则、要求和饲料工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申报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制标经费后,秘书处及时向有关起草单位下达任务,标准起草单位填写计划任务书并签订制标协议书。秘书处在协议书签订后即向负责起草单位拨付制标补助经费。农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农业农村部下达计划和经费。
第八条 制定、修订标准的程序如下:
(一)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由标准制定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原则上检测方法标准需进行验证,且验证单位不得少于3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应符合GB/T 1.1-2009的规定。同时要起草编制说明。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还应附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
(二)标准预审稿的形成及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及附件经起草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标委会有关委员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预审稿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与预审专家建议名单报送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确认后,由标准起草单位召集有关生产、使用、科研、质检等单位及大专院校专家召开预审会。
(三)标准送审稿形成及审查。起草单位根据预审会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成标准送审稿。负责起草标准的单位将标准预审稿及编制说明、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材料电子文件报送标委会秘书处。基础类标准、重要产品标准在中国畜牧兽医信息网、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等行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为1 个月,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秘书处。
秘书处根据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织标准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审查专家不得少于13人,其他标准不得少于7人。标准审查采取会议形式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方为通过审查,否则,将标准送审材料退回标准起草单位,待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审查。
(四)标准报批稿及报批。通过审查后,起草单位应整理出标准报批、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审查意见结论、标准送审稿、审查专家签字表及报批清单等材料(若采用或引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有国际或国外标准的原文和译文),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件及其电子版一并报送标委会秘书处。需标委会表决的标准,由秘书处组织委员网上投票。投票通过的按照程序报批,不通过的退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后再行审查表决。对审查表决中的意见材料秘书处应汇总整理并完整保存。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报下达标准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九条 现行标准的复审
(一)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已确认或已修改、补充的标准),经3~5年的实施,应对其进行复审。
(二)凡已列入国家修订标准计划和行业修订标准计划的复审项目,其标准审查程序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标准的贯彻、实施
(一)对饲料行业已颁布的各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和分析。
(二)对意义重大的、影响面广的标准要通过培训等形式组织宣贯。
(三)搜集、整理、传递饲料工业的标准化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秘书处工作人员均应建立工作日记,对个人分管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结束后均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领导或专家签字,秘书处存档。
第十二条 委员年会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以便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标委会的工作经费应纳入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全国畜牧总站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财务处代为管理。
第十四条 秘书处每年向标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主任委员审定。秘书处负责收缴标委会活动经费,包括会费、赞助、捐赠等,并负责工作经费的管理,其日常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十五条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印章使用需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十七条 标委会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保存。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标委会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以及日常工作文件材料,由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后,移交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全国畜牧总站办公室档案室保管。标准文件材料按永久保存的要求管理,日常工作文件材料为定期保存,保管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秘书处的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527室
邮政编码:100125
电 话:010-59194645/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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